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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普法强基在行动】法理情融合让“金”归于“礼”

2024-08-07 07: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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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六礼”中促成婚礼成立的重要环节,更多作为保障结婚双方启动新家庭的后备资金,是一种尊重、承诺和支持。近年来随着攀比之风盛行,导致彩礼金额持续走高,这与婚姻的初衷背道而驰。

  日前,镇康法院凤尾法庭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当场返还原告彩礼礼金和订婚“四金”。

  原告梁某(男)与被告周某(女)于2023年11月订婚,出于对传统婚礼习俗的尊重,订婚时原告向被告及其家属支付彩礼礼金66000元及价值16800元的“四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订婚后,当事人双方于2024年1月正式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小日子维持不久,双方便经常因琐事争吵,矛盾一度升级。至2024年2月,被告便不辞而别回到娘家生活,表示不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提出解除婚约。结束一段关系牵连着两个家庭,原告梁某也为此对被告周某多次挽留,然而被告周某却已下定决心,于是原告梁某便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其彩礼和“四金”,被告拒绝返还,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婚姻关系既已无法维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合情合理,但被告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致使双方分道扬镳的原因,原告也有一定责任,且彩礼属于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及其家属,彩礼不应返还。

  在确认当事人双方确无和好和继续生活的可能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双方释明了婚前赠与行为和婚嫁彩礼的法律性质与区别,通过“面对面+背靠背”地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和平分手,被告周某当场向原告梁某返还彩礼礼金30000元和订婚“四金”,原告梁某向被告周某返还金戒指1枚。至此该案妥善调解结案。

  彩礼是以缔结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也是基于男女双方真挚感情给出的资金支持,彩礼蕴含了对婚姻的期盼,是出于情感、基于理性的选择,更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双向奔赴。但“讨价还价”的高额彩礼行为,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因此emc易倍,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故意索取高额彩礼的不良风俗,让婚姻的缔结回归情感,让“重彩礼”回归“重礼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emc易倍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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