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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黄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专辑(一)emc易倍app
聚焦特殊群体“小切口”,守护依“大民生”。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事关广大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事关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发展进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黄州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黄州区法院将以专辑形式陆续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为妇女儿童撑起坚实的法治之伞。
吴某入职武汉某公司后,于2018年8月生育小孩,出院医嘱明确吴某产后全休128天。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显示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吴某迟到共计232次,早退1次。2019年4月30日,公司以吴某无法遵守工作时间、工作态度不积极和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微信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武汉某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武汉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公司的考勤记录中应当剔除吴某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公司未将哺乳时间剔除直接依据考勤记录认定吴某迟到早退,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女性劳动者承担着孕育后代的社会责任,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法律明确赋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特殊权利,对于母亲和新生儿的身心健康以及提振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景下,将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既是尊重劳动权亦是保护生育权,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在基层落地落实。国家对于“三期”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排除在劳动时间之外,再以女职工无法遵守工作时间为由将其辞退,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既有效维护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马某(女)与方某(男)系夫妻关系。2020年初,方某在抖音刷娱乐视频时认识了女主播周某。之后,方某经常光顾周某的直播间,在打赏刷礼物之余也向周某表达了爱意。周某表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方某知情后不予理会,仍不停地刷礼物打赏。2020年3月,方某添加了周某的微信,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京东、唯品会、美团等平台向周某发红包、转账及为其购物,共花费8万余元。2022年4月份,马某翻看方某的手机时,发现了方某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便以自己的名义将周某、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追求婚外感情进行打赏,因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考虑到周某拒绝了方某的追求,方某仍通过多种方式打赏,方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周某返还打赏费7万元。
近年来,直播打赏一度成为网络消费领域的热门话题,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打赏费”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在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打赏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为维持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因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背离了公众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法律对此明确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中,方某的“打赏费”以追求婚外感情为前提,不仅侵犯了马某平等处理夫妻财产的权利,还对原本和睦的家庭氛围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不仅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融入日常生活,也有利于引导夫妻双方更好地经营家庭生活。
多年前妻子秦某与丈夫李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由李某抚养婚生子。离婚后,李某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抚养婚生子,婚生子一直由秦某抚养。秦某起诉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emc易倍app,抚养权的确认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秦某与李某离婚后,婚生子一直跟随秦某共同生活。虽然双方抚养婚生子的经济实力相当,但秦某陪伴孩子的时间更多。现婚生子已超过八周岁,经法院询问,婚生子明确表示愿意同秦某一起生活。综合考虑秦某与李某的工作强度、婚生子跟随秦某生活的现实状况以及婚生子的意愿,法院判决婚生子变更为由秦某抚养并由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治力量,守护未来与花开。“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习用温和有力的话语强调了妇女儿童群体的重要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实生活环境和意愿后,作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裁判,既尊重了孩子的选择,也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龙某(女)与胡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正月举行订婚仪式,胡某向龙某支付彩礼6万元并为其购买价值18150元的“三金”(手镯、戒指、项链)。在交往期间,胡某除给龙某每月生活费2000元外,还给龙某及家人礼金和物品合计17327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亦未办理结婚登记。胡某遂起诉要求龙某返还彩礼等费用173270元。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对于6万元的彩礼和“三金”,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彩礼;对于节日或生日给付的礼物、礼金,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对于生活费,属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通过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龙某同意返还胡某彩礼等相关费用8万元及“三金”,并当庭履行完毕。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高额彩礼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应严格界定彩礼范围,区分法律属性、厘清彩礼与赠与的边界,避免不当扩大返还范围。处理涉彩礼纠纷应把握的原则:一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并结合财物给付的目的、时间、方式以及价值来认定彩礼的范围。二是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本案彩礼的返还既是尊重彩礼习俗对男方的财产保护,又兼顾共同生活期间女方的现实付出,能够较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健康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申请人周某(女)与被申请人韦某(男)均已离婚,于2023年11月开始谈恋爱。后双方发生矛盾,韦某认为其受周某所骗,经常到周某家索要谈恋爱期间的花销费用5万元,还深夜撞开周某父母家门要求周某支付上述款项。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五次,韦某仍未停止骚扰。周某担心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遂向黄州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韦某经常深夜到周某及其父母家索要谈恋爱期间花销的行为,经周某向公安机关五次报警,韦某仍未停止骚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黄州区人民法院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韦某骚扰周某。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限制施暴者的行为,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人身保护令是受害者的“保护伞”,亦是施暴者的“紧箍咒”,一旦违反必定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向施暴者韦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制止了其暴力行为,为受害者周某提供了一道“隔离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恋爱关系中的纠缠、骚扰行为,通过对非婚姻关系中纠缠、骚扰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与时俱进,有力回应了社会关切的“分手暴力”问题,推动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向纵深发展。
原标题:《【三八特辑】黄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专辑(一)》